104.04.27 一、考量境外使用者因未持有我國身分證明文件而無法透過相關單位查詢其身分資料
之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對該情形得以委託境外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八條至第
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確認使用者身分,得視為已辦理各該規定
之身分確認程序。
二、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下簡稱
FATF)發布之「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國際標準」第十七項建議,於第二
項定明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境外受委託機構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之相關管理措施、第
三項定明第二項第一款所稱高風險地區或國家之範圍、第四項定明未能配合第二
項規定者應終止委託,及第五項定明委託境外受委託機構辦理身分確認程序,仍
應由電子支付機構負使用者身分確認之責任。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援引條次。另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七條規定
,其身分確認委託範圍並未限制境外使用者,爰本辦法開放境內使用者亦得委託
辦理身分確認,於第一項刪除「境外」文字。
三、金融機構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身分資料,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七
條規定辦理,毋須於本辦法為特別之例外規定,爰刪除第二項各款、第三項及第
五項規定。
四、現行第四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第一項規定刪除「境外」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