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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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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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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並應訂定專業
      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
      資格條件之一:
  (一)在國內外金融訓練機構主辦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研
        習三個月以上。
  (二)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相關業務執照。
  (三)在國內外金融機構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實習一年。
  (四)曾在國內外金融機構有半年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實際經驗
        。
      從事結構型商品推介工作之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須具備第二項資
      格條件之一或通過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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