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交易資 訊。 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規定之作業規範向該中心報送 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等相關資訊。
103.12.01一、銀行向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資料,已改為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 口申報,並向本會委託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交易資訊,爰 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為利銀行確實掌握客戶之整體信用風險,強化銀行風險控管,並協助客戶建立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之使用觀念,新增第二項規定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規定之作業規範向該中心報送客戶交易額度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