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 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 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097.01.16一、本條新增。 二、信託業務經營往往涉及投資大眾,爰於第一項規定其營運範圍及受益權轉讓限制 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三、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最低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數、受益人資格設限 等受益權轉讓限制、向公眾行銷、訂約程序與向投資人揭露商品、利害關係交易 、投資風險等相關資訊皆影響投資大眾權益,應予管理。爰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 關訂定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