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 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 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 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 契約文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096.11.06一、為配合第十七點增加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銷售之規定,爰刪 除本點第四款有關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 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規定。 二、將原條文第十七點內容移列至本點第五款,以明確規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 循有關客戶權益保障事項。103.12.01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