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 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 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一點第二項及前點規定,如有違反者 ,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定期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並檢查稽核人員是否符合本注意事項 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