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
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
業務事實之資訊。
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
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