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 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本點 第二項所稱之結構型商品,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 (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 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本注意事項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銀行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作 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096.11.06本點未修正。103.12.01經比對我國與新加坡、香港金融商品業務開放程度差異,為促進金融商品創新及提供 客戶多元化投資商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開放銀行得辦理以黃金為基準商品之結構 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