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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交易商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
(086.02.17台財融字第86605906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2
二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在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設立分公司,每年不得 超過一處。同一市區內,每一公司僅准設分公司一處。其在縣轄市設 立者,以三處為限。 總公司所在地不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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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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