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屬非公司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 則。 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 人及核發營業執照: 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 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 三、存保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之紀錄。 四、承受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範圍。 五、過渡銀行章程。 六、過渡銀行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名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097.02.01一、成立過渡銀行之目的在於儘速促成併購,以不增加其業務項目為原則,爰訂立第 一項。 二、參採銀行法有關設立許可及核發營業執照之部分規定訂定之。 三、依上開銀行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營業執照,本應載明資本總額並檢 具驗資證明書,基於過渡銀行之設立無須資本,故規定免檢列資本額及驗資證明 書。 四、為強化存款人及債權人之信心,爰明定過渡銀行之名稱應表明存保銀行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