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2.18 一、參照「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一點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所
稱一定金額及通貨交易之定義。
二、參照「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二○○七年對我國第二輪相互評鑑之改善建
議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FATF)」建議之國際標準(美金或歐元一萬五千
元),並參酌其他國家之現金交易客戶審查義務及申報門檻(如:美國為美金一
萬元、加拿大為加幣一萬元、澳門之跨境轉帳或匯款交易為澳門幣八千元(約美
金一千一百元)及其他交易為澳門幣二萬元(約美金二千七百元)、香港之匯款
及外幣兌換交易為港幣八千元(約美金一千元)、馬來西亞為馬幣五萬元(約美
金一萬三千元)、新加坡為新加坡幣二萬元(約美金一萬四千元)),將金融機
構對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客戶審查義務及申報門檻,由現行規定之新臺幣一
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調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約美
金一萬六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