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7.15 一、一、參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草案)」第四條規定「發行機構發
行之電子票證不得訂定使用期限。但發行機構配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
稱大眾運輸事業提供優惠而發行之電子票證者,不在此限,惟應於電子票證
上記載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明定不得記載逾期不得退費之文
字。
二、參照「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草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持卡
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
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明定不得記載未使
用完之票證餘額不得退費之文字。
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不得記載其他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二、鑒於電子票證多有遺失、被竊、被搶等喪失占有之情事,爰明定契約不得記載記
名式電子票證不得辦理掛失之文字。
三、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不得記載發行機構得片面解約之條款之文字。
四、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機構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之文字
。
五、明定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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