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估價方法 (一)估價方法應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 (二)專業估價者應符合內政部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專業估價者應 3 年更換 l 次(不得為同一事務所之估價師), 且至少 1 年以內不得擔任該基金之估價者,並應遵循內政部之相 關規定。 (四)估價之方法其基本假設應合理;其與 DCF 法差距之說明應合理; 公開說明書應充分揭露。 (五)專業估價者及專家之聘任: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22 條規定,應 由受託機構至少聘任一位專業估價者估價並委請專家出具專家意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