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3.16 一、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合計以一家為限之限制。按新設或投資不同金融相關事業,
可互相搭配以提供客戶完整金融服務,如融資性租賃可搭配財務顧問公司或擔保
公司;大陸地區幅員廣大,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可透過於不同區域(或省市)新
設或投資不同金融相關事業,加速布局大陸地區,以掌握商機,提升競爭能力。
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已有總額上限之控管,於限額內應可開放投資
家數之限制,以符業務經營之需求。
二、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就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之經營,可能須提供財務援助,或
協助其回復正常營運,爰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承擔之風險,並不以所繳納之出
資額為限,而擴及所投資事業承作之風險性資產承受之損失。銀行或金融控股公
司轉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之營運成果,亦將反映於金控及銀行之財務報表
。基於集團整體風險承受能力之要求,增列第三項,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應督促
從事大陸投資之子公司擬訂被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銀行或金
控集團對大陸風險承擔總額控管,提報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
三、大陸地區對金融相關事業有以法令明文規定風險資產之上限者,外商投資租賃業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淨資
產總額的 10 倍。」,金融相關事業於法令限制外,亦應擬訂本身之風險管理機
制,以符金融集團風險控管之要求。
101.11.29 一、原本點所稱「臺灣地區銀行」並不包括工業銀行,與其他各點之「臺灣地區銀行
」係包括工業銀行之範圍不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俾符一致性。
二、為配合本會開放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小額貸款公司,並要求業
者須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前已開放之融資租賃公司等具槓桿營運特性之大陸金
融事業之管理,爰將第三項規定移至新增之第六點第一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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