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 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時,非屬之: (一)本法第四條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 人或法人。 (二)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 法第十五條,其屬評議決定應不受理之案件。
101.12.06明定本注意事項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