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4 一、因「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對於兼營信用卡業務
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業訂有相關規範,爰本注意事項
之適用範圍限於「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非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兼營之信用卡
業務機構」。惟前揭辦法未規定之信用卡業務相關事項,該等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事項包括:
(一)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加列發卡業務管理、收單業務管
理。
(二)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一款銀行業稽核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如為曾任會計師事務所
查帳員等二年以上者,該等人員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接受信用卡相關業務
訓練三個月,方得擔任查核信用卡相關業務之稽核人員。
(三)查核信用卡業務之稽核人員及稽核主管,每年應受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
應包括本注意事項第十八點有關信用卡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最低時數。
(四)第三十四點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其風險管理機制應包括信用
卡各業務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三、另部分信用卡業務機構僅辦理「信用卡相關顧問諮詢服務」等「其他經核准之信
用卡業務」,如:信用卡組織台灣服務據點僅辦理會員機構之顧問諮詢服務,並
無實際營業行為,應無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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