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相關事項之管理 ,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為管理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之法規命 令;另目前規範洗錢防制之管理法令尚包括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其他有關法 令,為釐清本辦法與上述法令適用之順序,爰為後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