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
110.06.30參酌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二條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規定,定明適用本 準則之負責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