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銀行向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096.11.06一、為配合第十七點增加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銷售之規定,爰刪 除本點第四款有關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 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規定。 二、將原條文第十七點內容移列至本點第五款,以明確規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 循有關客戶權益保障事項。103.12.01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