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0     條
(信託業之登記及通知義務)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信託業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 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為股票或公司債券,信託業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並為 信託過戶登記者,視為通知發行公司。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