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計算之。 同業公會應對共同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訂計算標準,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但運用 範圍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款規定者,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期間及應為公告之期限,得以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惟最長不得超過六 個月。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第二項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三、配合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及第十三 款,爰修正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