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之信託 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
095.06.29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定明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參加在職訓練之起算時點。 三、離職後再任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在職訓練應自再任之到職之日起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