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銀行簡介。 二、營運概況。 三、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 過渡銀行應編製之財務報表係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盈虧 撥補表。
097.02.01一、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銀行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訂有銀 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資遵循,鑒於過渡銀行性質特殊,並無資本及股東, 且非公司組識,為降低經營成本、簡化年報編製內容,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過渡 銀行年報應記載事項。 二、過渡銀行無設立資本,亦無股東,無法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爰參酌商業會計法 第二十八條之意旨,明定應編製盈虧撥補表。 三、另,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過渡銀行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仍須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