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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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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
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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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