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11.06 一、為配合第十七點增加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銷售之規定,爰刪
除本點第四款有關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
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規定。
二、將原條文第十七點內容移列至本點第五款,以明確規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
循有關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103.12.01 一、為強化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權益保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銀行與該等客戶
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應提供之交易文件種類,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並配合酌修第一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則移列第三項,並配合簡化文字。
三、為強化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含複雜型高風險商品
)之權益保障,爰增訂第四項規定,授權銀行公會訂定相關商品適合度、商品風
險之告知及揭露應遵循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