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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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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1   
二十一、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與交易
        相對人簽訂 ISDA 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 ),或依其
        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
        銀行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及提
        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或簽訂 ISDA 主契約)、產品說
        明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
        本。
        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銀行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
        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
        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前項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應遵循事項,由銀行公
        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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