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前項受益證券應予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 加發行之意旨。 二、信託業之名稱、地址。 三、受益人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 四、發行單位價格、費用及稅負。 五、受益人終止契約時信託資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六、受益權之轉讓方式。 七、受益權單位淨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八、受託人報酬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已修正發布名稱為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 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修正第一項文字。 三、酌修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八款文字。 四、第二項第九款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