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 稽核單位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所提之查核意見及改善 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 查。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 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備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