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其交易限額如下 : 一、第一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由電 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約定之。 二、第二類特約機構: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金額,以等值 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電子支付機構得視其風險承擔能力或特約機構 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但每月 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 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 百六十萬元為限。
110.06.30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不同特約機構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額度有不同之需求,爰依 身分確認之嚴謹程度,定明各類特約機構之交易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