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前項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信託之財產及其信託利益之取得與分配,信託業 者應定期公告;其公告事項及公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089.07.19本條係規範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遵守之義務。按信託業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 之財產,且以收受信託報酬、經營信託業務為專業,故應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爰仿 銀行法第一百零五條、信託法第二十二條、律師法第二十三條及日本信託法第四條、 第二十條,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 097.01.16一、為強化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功能,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提昇至第二 項規定。 二、第三項配合授權明確性酌作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