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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2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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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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