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 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 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 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 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103.08.14一、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訂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並訂定自行查核制度之辦理方式及查核頻 率。 二、由於信用卡業務機構之業務項目較銀行業為少,業務特性亦與銀行業不同,爰減 少自行查核之頻率為每半年至少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