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 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 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104.04.27參酌銀行公會所訂定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儲值支付帳戶作業範本第四條,針 對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超過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交 易金額之限制規定,定明個別帳戶及歸戶後之交易限額,以控管電子支付帳戶之風險 。110.06.30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