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11.06 一、為配合第十七點增加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銷售之規定,爰刪
除本點第四款有關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
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規定。
二、將原條文第十七點內容移列至本點第五款,以明確規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
循有關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103.12.01 一、為強化客戶權益保障,將現行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推廣文
宣資料規定,擴大適用於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為避免銀行勸誘客戶以借款方式取得擔保品金額以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
取得結構型商品本金以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爰參酌「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
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新增第二項規定。
三、為強化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之客戶權益保障,參酌第二十八點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
之錄音規定,增訂第三項銀行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辦理複雜型高風險商
品之風險揭露及錄音規定,並增訂第四項授權銀行公會訂定銀行告知內容範圍及
錄音方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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