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 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 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 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 內部控制制度相關缺失之改善,並訂定追蹤考核改善情形應以書面讓董事會及監察人 知悉,以落實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