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 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變更身分 資料時,亦同。
104.04.27定明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註冊及開立帳戶時所提供之身分資料及執行確認身分程 序時之相關紀錄應予留存。110.06.30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第三條增訂第二款「特約機構」之定義,爰於本條增訂特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