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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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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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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
        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
        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
        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
        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該作
        業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
        (應包含交易確認書編號)予客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
        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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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