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 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 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 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 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該作 業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 (應包含交易確認書編號)予客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 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
096.11.06一、為配合第十七點增加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銷售之規定,爰刪 除本點第四款有關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 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規定。 二、將原條文第十七點內容移列至本點第五款,以明確規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 循有關客戶權益保障事項。103.12.01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