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人員應具之專門學識與經驗)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 識或經驗。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信託業人員應具之專門學識與經驗)
089.07.19一 參考銀行法第一百零六條訂定信託業人員應具備專業知識與經驗。 二 為避免因人員同時兼任不同業務而知悉並利用當事人內部消息從事違法或其他有 損受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交易,爰明定辦理信託之人員應專責經營,不得兼任其 他業務之經營。 三 參考韓國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