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11.06 一、為配合第十七點增加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銷售之規定,爰刪
除本點第四款有關銀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
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規定。
二、將原條文第十七點內容移列至本點第五款,以明確規範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
循有關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102.01.30 鑒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正式揭牌運作,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已終止運作,爰修正第二項
相關文字。
103.12.01 一般客戶無論為自然人或法人,均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申請評議,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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