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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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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5   
二十五、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
        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
        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
        成和解者,該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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