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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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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5   
二十五、信用卡業務機構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
        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主管
        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
        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信用卡業務機構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信
        用卡業務機構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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