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
096.11.06一、點次變更。 二、參酌本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五三○○○三○五○號函 規定自九十五年七月起,結構型商品中定期存款部分不屬於存款保險標的,為避 免客戶降低投資風險意識,爰增列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銷 售之規定。103.12.01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