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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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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6   
二十六、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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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