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07.19 為確保信託財產之穩定性,並維持信託關係之單純性,爰仿銀行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
項為本條之規定。惟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須由受託人代為借入款項始能完成,爰
明定經全體委託人同意者得排除適用。
097.01.16 一、信託業除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外,為維持信託財產穩定性,亦不得以信託財
產辦理票據貼現等授信業務。為免爭議,爰修正第一項。
二、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其受益人可能人數眾多或尚未存在,如須徵得全體受
益人同意方能借入款項,或有事實上困難,以致無法取得資金而影響開發。爰修
正第二項增列得改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三、增訂第三項受益人會議表決門檻(重度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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