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 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信用卡業 務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 信用卡業務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主管機關對會計師查核事宜之相關處理機制,以強化外部稽核(會計師)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