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 ,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110.01.27一、本條新增。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金融機構須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交易紀錄保 存與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之申報,現行電子支付機構執行一定金 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可疑交易申報係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爰 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