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 委託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信託業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 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 前項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
089.07.19信託財產雖以分別管理運用為原則,但信託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例外規定:「前項不 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鑒於信託資金 集腋成裘之特性及為謀取委託人之最大利益,信託業得應多數委託人之要求,將其信 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以節省管理運用成本,爰明定委託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 信託業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