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信用卡業務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點規定之查核,應於每 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 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 關資料與說明。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定期函報會計師查核報告,及會計師之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