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許 可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110.01.27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全球化趨勢,開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增設境外分支機構,以拓展業務, 其申請案件應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