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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29
二十九、銀行應將第二十七點及前點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 目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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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依法制作業之規定,配合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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