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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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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9   
二十九、銀行應將第二十七點及前點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
        目並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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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