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及管理)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 、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 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及管理)
089.07.19一 共同信託基金因涉及向社會大眾集資之行為,爰規定信託業必須擬具發行計畫,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 二 明定信託業應依照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以保障委 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三 參照銀行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