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
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
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
告。
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
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
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新種業務及新種信用
卡商品。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
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