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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111.11.02金管銀法字第111027268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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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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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時,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未超逾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轉投資持股限額規定、符合商業銀
      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及本規定第一點之自評表(如附表)。
(二)投資計畫及目的(包括轉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投資
      效益可行性分析及其分支機構發展計畫)。
(三)轉投資對銀行營運(包括流動性)影響及績效評估。
(四)銀行過去轉投資事業之績效分析,並提出對所有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及風險評估之機制。
(五)銀行與轉投資事業或第三人間,客戶資料之保密政策。
(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易事
      項之內部規範。
(七)銀行與轉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八)其他依被投資企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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